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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0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叶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秩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09年5月15日,被告朱某某由被告叶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由被告朱某某出具借条一份,担保人叶某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上述借款两被告未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2009年5月5日起的利息;被告叶某某负连带责任。被告朱某某辩称,我由叶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属实,借款愿意归还,但是现在没有还款能力。被告叶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朱某某由被告叶某某担保于2009年5月15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被告朱某某质证,无异议。本院依法向被告叶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朱某某由被告叶某某担保于2009年5月15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某借人民币壹万元正。借款后两被告未归还。2010年2月1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由被告叶某某担保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给原告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给原告利息损失。被告叶某某为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支付自2010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叶某某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元,被告朱某某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