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XX宝与高堂堂、鲍宗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宝,高堂堂,鲍宗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17号原告:XX宝,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01254156,住苍南县灵溪镇塘下村106号。委托代理人:吕心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堂堂,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12268793,住苍南县灵溪镇二中西路210号。被告:鲍宗约,身份证号码330327198306228796,住苍南县灵溪镇晓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XX宝与被告高堂堂、鲍宗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宝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80元,由XX宝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