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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长爽与苍南县龙港乐乐包装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乐乐包装印刷厂,黄长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乐乐包装印刷厂。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号。负责人:黄言舵。委托代理人:杨乃柱,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长爽。上诉人苍南县龙港乐乐包装印刷厂因与被告黄长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苍南县龙港乐乐包装印刷厂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苍南县龙港乐乐包装印刷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