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章国兴与湖南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全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国兴。原审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明。上诉人湖南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国兴、原审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原告依据内部承包合同主张权利,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驳回起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请求裁定本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且上诉理由与上诉请求存在矛盾,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