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林琴丽与胡允灶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琴丽,胡允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琴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允灶。委托代理人:陈刚。上诉人林琴丽因与被上诉人胡允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文成县人民法院(2009)温文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文成县人民法院定于2009年11月20日对案件宣判。而上诉人林琴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故一审判决书的送达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上诉人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琴丽上诉不成立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杨建珍审 判 员 方飞潮审 判 员 胡 俊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淑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