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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曾山与被告王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曾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改阳,男,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方巷口村四组农民,住西安市莲湖区新建巷付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