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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铭峰因与被上诉人郦永淼、原审被告王利明民间、郦永淼与方铭峰、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铭峰,郦永淼,王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铭峰,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华城桂花园*幢*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郦永淼,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室。原审被告王利明,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汤家店318号,现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华城桂花园7幢2单元402室。上诉人方铭峰因与被上诉人郦永淼、原审被告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