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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志龙与陈志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龙,陈志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08号原告:陈志龙,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志安,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龙诉被告陈志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