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志龙与陈志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龙,陈志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08号原告:陈志龙,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志安,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龙诉被告陈志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