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宋某,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胡某,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期安,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晓敏,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铃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