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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宋某,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胡某,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期安,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晓敏,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铃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