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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65号原告:浙江××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蔡甲。委托代理人:牟某某。被告: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区院桥镇××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蔡乙。原告浙江××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振××)为与被告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郏永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牟某某,被告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川××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8年1月25日向黄岩区西城街道五洞桥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五洞桥经联社)借款1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黄岩区西城街道五洞桥经济联合社借到人民币壹佰五拾万元整(¥15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特立此据!���双方并口头约定月利率1%,后经五洞桥经联社催讨,被告陆某归还了110万元,仍欠40万元及利息。2009年11月25日,原告与五洞桥经联社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告知了被告川××公司,原告受让取得了被告欠五洞桥经联社的4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后,与被告协商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9万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川××公司答辩称:尚欠五洞桥经联社借款40万是实,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经联社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没有通知被告。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已受让本案债权,因被告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还款,且不应支付利息。原告宏振××为支持其诉讼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8年1月25日借条1份,证明被告欠五洞桥经联社借款150万元的事实。2、2009年12月11日债权转让协议和公证书各1份,证明五洞桥经联社的债权已经转让并已通知被告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与五洞桥经联社并未约定利息;债权转让协议的范围已经超出了本案的债务范围,公证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邮寄详单没有收件人的签名,只能证明原告邮寄通知的事实,被告有无收到难以确定。被告川××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原告举证和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债权转让通知已经浙江省台州市永宁公证处公证,能证实原债权人五洞桥经联社已向被告川××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宏振××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五洞桥经联社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贷款业务。五洞桥经联社与被告川××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应认定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该无效行为的产生,五洞桥经联社与被告川××公司均有过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依无效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返还,五洞桥经联社依法将其权利全部转让,原告受让取得五洞桥经联社对被告的债权后,依法享有对被告的相关权利,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赔偿原告自主张权利之日(2009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40万元自2009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浙江××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5元,被告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郏��林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 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