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告有限公司,中国××××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浙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公园西侧。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祝某某、戴某。被告:中国××××司。原告浙江××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司地面、公告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中国××××司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名称为“中国××××司”的主体不存在,应属原告起诉没���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秋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