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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告有限公司,中国××××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浙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公园西侧。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祝某某、戴某。被告:中国××××司。原告浙江××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司地面、公告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中国××××司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名称为“中国××××司”的主体不存在,应属原告起诉没���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秋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