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4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