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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4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