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杭州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989号原告杭州××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临浦镇××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被告杭州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楼。负责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原告杭州××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家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被告杭州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2月14日7时40分,卢某某驾车沿山阴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工人路交叉口,违反红绿灯规定,与由南往北绿灯正常通行的常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修理费4550元、营业损失5850元,共计10400元。被告杭州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辩称:一、对于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公安某某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我单位没有异议。二、原告与保险公某及修理店有约定的,该车辆在一天内修理好,故我单位只同意赔偿一天的费用;修理费,我单位没有异议;对于营业损失,也要由保险公某赔偿。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辩称:一、1、对于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公安某某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我公某没有异议。2、被告杭州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就本案肇事车辆向我公某投保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某愿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某赔付范围。二、修理费的数额没有异议,营业损失不属于保险公某的赔付范围。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与公安某某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相一致。被告杭州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就本案肇事的车辆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赔偿限额共计12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责任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修理费4550元,停运损失4000元;共计855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由被告杭州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赔偿。保险公某要求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但这有违公平的理念和交强险条例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对于保险公某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杭州××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修理费4550元,被告杭州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赔偿原告杭州××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停运损失4000元。以上款项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交纳30元,由原告杭州××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杭州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沈家庆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伟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