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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明辉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222号罪犯胡明辉,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毕业,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明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明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明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明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明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