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制造有限公司、于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邑市××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邑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北××西侧。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原审被告于某某。上诉人昌邑市××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钱商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昌邑。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以上诉人为需方、被上诉人为供方的产品销售合同第三条提货地点载明:供方厂内。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