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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江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