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南联宣、孙时香与南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联宣,孙时香,南绍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联宣。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时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绍林。上诉人南联宣、孙时香与被上诉人南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联宣、孙时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联宣、孙时香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南联宣、孙时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怡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