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浙江巨运管业有限公司与蒋宗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巨运管业有限公司,蒋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巨运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宗伟。上诉人浙江巨运管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诸暨市店口镇,本案不应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的暂住证载明其于2008年2月11日起至今暂住地址为安徽省宿州市百通集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故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