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施××。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