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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施××。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