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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见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王见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王见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见祥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军自愿申请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军人民币12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5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军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见祥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