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项根妹与华水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根妹,华水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174号原告:项根妹,西街街道北河街153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7009270022。被告:华水兰,龙渊街道一村50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根妹诉被告华水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根妹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根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根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