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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金仕达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立胜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仕达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市立胜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宁波金仕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义战路48号。法定代表人:胡道奎,董事长。被告:宁波市立胜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出工加工贸易区。法定代表人:吴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仕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立胜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仕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