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瞿林源、钱卫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瞿林源,钱卫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勇。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瞿林源。被告:钱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瞿林源、钱卫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22元,撤诉减半收取2411元,由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