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8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方某。原告蒋某为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娟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恋爱,198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1989年10月13日生下女儿方乙,1992年7月10日生下儿子方丙。1999年,祸从天降,被告因自家拆除旧房时不幸从楼上摔下,造成重伤,经医院抢救得以生还,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从此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一直由原告悉心照顾。由于子女均在上学,再加上救治被告时欠下的巨额债务,原告一人实在不堪重负。为了以后有个依靠,生活重任有人分担,原告在征得家人同意的情况下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愿意抚养和照顾被告到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婚姻关系事实。2、××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有××。3、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事实。被告方某辩称,最好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1989年10月13日生下女儿方乙,1992年7月10日生下儿子方丙。1999年被告方某因自家拆除旧房时从楼上摔下造成重伤,从此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为肢体××二级。一直由原告照顾某某常生活。双方自1999年被告受伤以后一直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被告自1999年受伤以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已有十年之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蒋某与被告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