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陶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48-1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蓝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某某在五矿证券杭州营业部股票资金帐号内的价值220万元的资金及股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某某在五矿证券杭州营业部股票资金帐号内的资金及股票(价值以220万元为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0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