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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燕红与潘忠斌、楼晓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红,潘忠斌,楼晓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18号原告马燕红,经商,江绍兴市孙端镇镇塘殿村112号。委托代理人潘宁。被告潘忠斌,经商,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73号,现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四区一楼A区4街32736店(87号门)经商。被告楼晓玲,经商,乌市稠城街道殿前村8组。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学军,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燕红诉被告潘忠斌、楼晓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对结算单中的笔迹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