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燕红与潘忠斌、楼晓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红,潘忠斌,楼晓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18号原告马燕红,经商,江绍兴市孙端镇镇塘殿村112号。委托代理人潘宁。被告潘忠斌,经商,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73号,现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四区一楼A区4街32736店(87号门)经商。被告楼晓玲,经商,乌市稠城街道殿前村8组。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学军,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燕红诉被告潘忠斌、楼晓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对结算单中的笔迹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