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八民三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胡某诉被告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八民三初字第0512号原告赵某原告胡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胡某诉被告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胡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