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舟辖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龚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辖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上诉人龚某某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0)舟定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龚某某上诉称,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属不当得利,故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某某在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询问笔录中承认向被上诉人袁某某借款,本案应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本案出借人住所地为舟山市定海区,因此本案由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陈力湘审 判 员 金 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