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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纸××包装有限公司与唐某某、杨某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纸××包装有限公司,唐某某,杨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杭州××纸××包装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园区(河上镇大桥)。法定代表人沈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唐某某。被告杨某某。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人民东路××号。负责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原告杭州××纸××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包装公司)诉被告唐某某、杨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仁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航××包装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唐某某、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大地××××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航××包装公司诉称:2008年5月4日0时许,在03省道43.6km地方,被告唐某某驾驶杨某某所有的浙d×××××号牵引车牵引浙d×××××挂号半挂车与沈乙驾驶的浙a×××××号货车相撞,造成沈乙和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唐某某和沈乙各负事故同等过错责任。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到财产损害,发生车辆修理费等费用26355元(包括车辆修理费21255元、拖车费660元、吊机费2500元、工时费194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大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唐某某、杨某某赔偿。被告唐某某、杨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共同口头辩称:1.对涉案交通事故的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2.唐某某是杨某某的雇佣驾驶员,杨某某已在大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大地××××中心支公司进行分项赔偿。被告大地××××中心支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对涉案交通事故的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2.肇事的浙d×××××号牵引车和浙d×××××挂号半挂车均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应分项赔付。3.对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拖车费没有异议,工时费和吊机费不予认可。经审理,本院查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另查明,浙d×××××号牵引车和浙d×××××挂号半挂车均在被告大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交强险总额为244000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12月7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6日二十四时止。唐某某系杨某某的雇佣驾驶员。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本院认定如下:1.修理费,根据原告提交的修理费发票和机动车辆估损单认定为21255元。2.施救费660元。3.吊机费,本院认为该费用属于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支出,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认定为2500元。4.工时某费用,包括因涉案交通事故抢救伤员需用的材料、工时、停车费用认定为1940元。以上合计26355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大地××××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浙浙d×××××号牵引车和浙d×××××挂号半挂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的投保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中心支公司主张分项赔付,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杭州××纸××包装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35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交纳229元,由杭州××纸××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15元,由杨某某负担114元。其中杨某某负担的诉讼费114元,杭州××纸××包装有限公司同意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陈仁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瞿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