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文圭与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圭,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508号原告冯文圭,越城区昌安东村52幢403室。被告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187号。法定代表人王乐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圭诉被告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