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百花家具有限公司与许玉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百花家具有限公司,许玉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161号原告六安市百花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杨剑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敏,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玉飞,三叶家具经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百花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玉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百花家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百花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