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京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包头市京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364号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邦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旭辉。被告包头市京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京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已减半),保全费620元,合计1225元,由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