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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黄某某、丰与黄某某、丰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黄某某、丰,黄某某,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商初字第25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丰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饶某某。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黄某某、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因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饶某某位于衢州市彩虹嘉苑6幢1单元601室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被告黄某某于2009年4月30日向原告保证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提供担保,各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2010年4月10日到期,借款月利率8.85‰,利息按息结清,本金按期归还,借款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等内容。借款后,被告从2009年4月30日起未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8805.74元(利息截止2009年9月20日,之后利息据实计算),被告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黄某某、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黄某某、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函、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黄某某、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未到庭参加举证、质证,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限内未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反驳原告的相关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特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某某于2009年4月30日向原告保证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丰某某、张某某提供担保,四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于2010年4月10日到期,借款月利率8.85‰,利息按息结清,本金按期归还,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等内容。同日,被告饶某某对该借款进行保证,并出具保证函。借款后,被告从2009年5月1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故此纠纷成讼。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丰某某、张某某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和被告饶某某出具的保证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黄某某发放贷款,被告黄某某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到期利息,其未按约履行,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作为被告黄某某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对被告黄某某享有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09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对被告黄某某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202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丰某某、张某某、饶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学锋审判员  王顺华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远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