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德金与沈建林、魏国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金,沈建林,魏国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727号原告:王德金。委托代理人:张一乐。被告:沈建林。被告:魏国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金诉被告沈建林、魏国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金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金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