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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尤景与应仙红、玉环县玉星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景,应仙红,玉环县玉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50号原告尤景,区园田路20号院1号楼2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朝栋,律师。被告应仙红,城街道榴岛大道105号。被告玉环县玉星鞋业有限公司。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应仙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景与被告应仙红、玉环县玉星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37.50元,由原告尤景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