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某。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暴露出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的缺点,常酗酒后殴打原告,对原告及其父母恶语相向,且被告长期赌博,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婚生儿子林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其余学费、医疗费等按实各半分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从2007年开始,结交男性朋友较多。被告对此不满,劝告原告,原告就跟被告吵。吵架时,被告一般是让着的,当原告抠、砸被告时,被告才还手。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准予离婚的话,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9年4月8日生育儿子林乙。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趋于紧张,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2010年1月5日,被告得知原告已起诉离婚,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书,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目前的夫妻矛盾虽然客观存在,但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原、被告如能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把更多的精力用在维护家庭和谐上,夫妻矛盾有望消解,双方的婚姻有望维持。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卓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