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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罗明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明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明全,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小赵村农民,住。2010年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1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明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明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明全驾驶鲁P×××××号三轮汽车沿东阿县齐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阿县第八运输队南20米时,因超载、观察不细与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张龙杰相撞,致张龙杰受伤。被告人罗明全陪同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救治,后张龙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50分死亡,罗明全被东阿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人员带离医院。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罗明全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罗明全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10000元,且已经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明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赔偿协议、收条等;证人张某、贾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明全的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罗明全违法操作、违规超车,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明全认罪、悔罪,积极救助伤者、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明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明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艳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