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瑞祥为与被上诉人钱仁生、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钱仁生与姚瑞祥、成建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瑞祥,钱仁生,成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瑞祥,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昌安住商楼*幢***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顺德、陶鹏,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仁生,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安吉里**幢***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建林,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金庭镇官田村。上诉人姚瑞祥为与被上诉人钱仁生、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瑞祥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瑞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瑞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上诉人姚瑞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胡 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铃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