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牟某。被告:王某。原告牟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兰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牟某起诉称:原、被告2003年认识并结婚,婚后被告一直有家庭暴某倾向,从不顾家,并多次与外面女人发生关系。原告无法忍受痛苦,请求判令离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12月6日在台州市黄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乙喆,现年6岁。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时有争打,近阶段夫妻关系有所冷淡。双方于2010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夫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牟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