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象民一初字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梁小妹与黎建武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妹,黎建武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一初字357号原告梁小妹。被告黎建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妹与被告黎建武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妹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原告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员 阳志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曹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