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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象民一初字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梁小妹与黎建武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妹,黎建武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一初字357号原告梁小妹。被告黎建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妹与被告黎建武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妹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原告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员 阳志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曹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