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艳诉被告吴忠锋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艳,吴忠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80号原告胡小艳,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东方,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代玲,陕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锋,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艳诉被告吴忠锋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艳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268元。审判员 崔 毅审判员 陈五洋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铁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