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通思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通思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成都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委托代理人梁扬,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国通思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彭昕。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国通思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