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国根与莫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国根,莫兴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98号原告:华国根,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东担山村195号。委托代理人:王立江,绍兴县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兴江,,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三佳村上圩西首367号。委托代理人:陈明江,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国根诉被告莫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国根撤回对被告莫兴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