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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与上海亚历电器有限公司、吴立升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义锐,上海亚历电器有限公司,吴立升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姜义锐,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12号,现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横潭坎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宏民,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幸福花苑1幢504室。被告:上海亚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村三池队。法定代表人:吴立升。被告:吴立升,海市徐汇区日晖三村六号1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义锐与被告上海亚历电器有限公司、吴立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义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义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姜义锐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杨朝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杰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