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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兵江与浙江索赛特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兵江,浙江索赛特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530号原告吴兵江,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吴家村。被告浙江索赛特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陈彩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兵江与被告浙江索赛特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索赛特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兵江撤回对被告浙江索赛特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吴兵江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