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江洲与戈建设、王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洲,戈建设,王正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46号原告:江洲。委托代理人:周大红。被告:戈建设。被告:王正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洲与被告戈建设、王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江洲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