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淑兰诉被告姬庆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兰,姬庆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林淑兰,女,1955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姬庆秋,女,1963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淑兰诉被告姬庆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淑兰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淑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