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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淑兰诉被告姬庆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兰,姬庆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林淑兰,女,1955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姬庆秋,女,1963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淑兰诉被告姬庆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淑兰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淑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