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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XX斌与郑菊斐、叶盛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斌,郑菊斐,叶盛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531号原告:XX斌,市城北街道后陈村240号。被告:郑菊斐,市太平街道东辉北路67弄1幢3单元505室。被告:叶盛苗,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斌与被告郑菊斐、叶盛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斌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XX斌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