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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某甲与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关某甲。被告关某乙。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某甲与被告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甲与被告关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婚后第三年,被告又与婚外第三者有染,伤害了夫妻感情,2005年被告因盗窃罪被判长刑,现仍在服刑中。被告服刑期间,她只身一人携子在外租房居住,生活艰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孩子暂时由她抚养,被告出狱后,小孩交由被告抚养,她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00元,考虑到被告出狱后经济较为困难,她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10000元。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认为,他很爱原告,在服刑期间,他悔恨自己的过去,日思夜想的是妻、子,为了早日出狱与其妻、子团员,他努力改造,现余刑不足两年,且还有减刑机会,肯请原告原谅他并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再给她一次机会,出狱后从新做人,脚踏实际,好好与原告过日子,不同意离婚,还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他同意原告在对孩子抚养问题上的态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6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2002年5月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2年8月1日原、被告之婚生子关某丙出生。被告服刑期间,因该造较好,曾获减刑,刑期至2013年11月期满。原告因被告老家无房屋居住,只身一人携子在西安租房居住,母、子生活颇为艰难。自2008年月至今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又因故撤诉,此次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自己的诉、辩理由,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坚不同意离婚,庭审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在卷为凭。本原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被告不珍惜婚姻家庭,婚后第四年就因触犯刑律被判长刑,至今仍在服刑。被告服刑期间,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为有利于原、被告婚生子关某丙的健康成长,在被告出狱前,孩子可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依法应予支持。为妇女权益,保障婚姻自由,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关某甲与被告关某乙离婚。二、婚生子关某丙由被告关某乙抚养,原告关某甲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从被告关某乙实际抚育孩子时起给付,于每月的5号前给付。被告关某乙出狱前,孩子暂由原告关某甲抚育。三、原告关某甲自愿给付被告关某乙经济帮助款10000元,依法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