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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楼彩香与吴重生、吴卫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彩香,吴重生,吴卫红,吴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9号原告:楼彩香。被告:吴重生。被告:吴卫红。被告:吴荣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彩香与被告吴重生、吴卫红、吴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楼彩香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彩香以案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彩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楼彩香负担。(本院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自: